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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_跨考網(wǎng)

最后更新時間:2008-02-22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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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9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有權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哲學、經(jīng)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nóng)學、醫(yī)學和管理學等學科門類分別授予。我校各個學科均可授予學士學位。博士、碩士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科、專業(yè)授予。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還有權授予教育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等專業(yè)學位。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愿意為社會主義四化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服從國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可根據(jù)國家對所學專業(yè)的要求,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申請相應的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我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全校的學位授予工作。委員會由二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任期三年。組成人員應是我校各學科的主要學術帶頭人,亦應包括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名單由校長提名,報請教育部批準。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處理校學位委員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按院(系、所)或相近的學科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院(系、所)負責人提名,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分會主席一般應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會委員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員組成,其中應包括院(系、所)黨政有關負責人。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配備一名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任秘書,處理日常具體事務。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審定本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guī)章 制度和辦法。

 ?。?)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3)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作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4)批準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的碩土學位獲得者名單。

 ?。?)根據(j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審定本校碩士學位授權學科、擬申報的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和博士點學科,以及在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范圍內自主設置的碩士點、博士點學科;審定我校博士生指導教師。

  (6)研究并處理學位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對撤銷學位作出決定。

 ?。?)對本校各學科、專業(yè)的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與評估。

 ?。?)完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職責:

 ?。?)通過授予博士學位的提名,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2)通過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批準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審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5)審批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培養(yǎng)方案與教學計劃,檢查其貫徹落實情況。

  (6)審查碩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現(xiàn)、課程學習和科研情況及學位論文水平,作出是否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審查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7)審查以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在職人員的學歷、經(jīng)歷、課程考試成績及論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學位申請的決定。

 ?。?)通過增列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通過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10)根據(jù)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完成其委托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作出重要決定或進行投票表決時,須有四分之三或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員投贊成票,才算表決通過。

  第三章 博士學位

  第九條 申請博士學位的條 件。

 ?。?)凡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修完本專業(yè)博士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學位課程,考試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績,并有學術論文公開發(fā)表;寫出具有博土水平的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同意推薦,均可提出學位申請。

 ?。?)已具有碩士學位并在本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工作五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作出顯著成績,有重要著作或重要發(fā)明,且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經(jīng)所在工作單位同意,并有兩位具有指導博土生資格的教授推薦,可向我校學位辦公室提交博士學位申請。經(jīng)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合格后,正式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十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包括:

 ?。?)馬克思主義理論課。

 ?。?)兩門外國語。其中,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yè)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部分專業(yè)可以免修第二外國語。

 ?。?)二至三門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課程考試要指定三位教授組成考試委員會主持。

  考試的試題、答卷及成績單要妥為保存?zhèn)洳椤?/p>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申請博士學位的學術論文要求申請者在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與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的基礎上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chuàng)造性的貢獻,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論文的結論正確,資料或數(shù)據(jù)可靠,論證或計算嚴謹準確,文理通順,邏輯性強。論文應表明作者已具備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較強能力。

  理科博士學位論文一般不超過五萬字,文科博士學位論文一般不超過十萬字,中外文摘要不超過一千五百字。

  第十二條 學位申請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不予組織論文答辯:

 ?。?)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的規(guī)定。

 ?。?)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成績不合格。

  (3)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不予推薦。

  申請人如對上述處置有異議,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的工作程序

  (1)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應在答辯前三個月向指導教師遞交學位論文及其摘要。經(jīng)指導教師審查同意后,填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表。指導教師在申請表上填寫詳細的學術評語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評語。申請表連同學位論文及考試成績單,依次交院(系、所)負責人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查,并在表上就是否同意答辯簽署意見,最后把上述材料報校學位辦公室審批。

  (2)聘請學位論文評閱人。

  校學位辦公室同意答辯后,由院(系、所)聘請五位與論文有關的專家評閱論文,其中外單位有指導博士生經(jīng)驗的教授應占半數(shù)以上。論文評閱人的名單須經(jīng)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報校學位辦公室備案。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必須保證評閱人有不少于一個月的評閱論文時間,以便他們從容認真地評閱論文,實事求是地寫出學術評語,對是否達到博士學位論文水平明確地表明意見,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在評閱過程中,申請人應回避,不得干擾。如遇兩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則不得舉行答辯,本次申請無效。

 ?。?)組成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專家組成(導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絕大多數(shù)專家應是相關學科、專業(yè)的博士生導師,其中至少有兩位是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有指導博士生經(jīng)驗的專家擔任。委員會設秘書一人負責具體事務。

  在論文評閱人的意見收齊后,由教研室提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經(jīng)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后,報校學位辦公室備案并以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名義發(fā)函聘請。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嚴格把關,維護中國博士學位的聲譽,不得降格以求。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主席宣布開會;

  導師介紹申請人課程學習、學位課程考試成績、科學研究、學術活動及撰寫論文的情況;

  申請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答辯委員會提問,申請人答辯;

  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宣讀評閱人的學術評語,評議論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贊成,方可通過),并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由主席簽字。

  主席向申請人及與會人員宣布答辯委員會表決結果及決議。

 ?。?)答辯不合格者,由答辯委員會作出是否同意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建議,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如答辯委員會認為論文只達到碩士學位論文的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也可以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答辯結束后,應將申請人的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課程考試成績單,試題及答卷,論文(內含摘要)四份,論文評閱書,答辯會記錄,答辯委員會決議書及表決票等資料整理成卷,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后送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最后由校學位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對于國內外有卓越成就的學者和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四章 碩士學位

  第十五條 申請碩士學位的條 件

 ?。?)凡我校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各個學習項目,并參加社會實踐與教學實踐,考核合格,寫出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同意推薦,均可向所在教研室申請碩士學位。經(jīng)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院(系、所)負責人與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受理。

  (2)凡具有學士學位的在職人員,在本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工作三年以上,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經(jīng)所在工作單位同意,可與我校在學碩士研究生同時參加同試卷的考試。凡在四年內通過碩土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并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及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又在一年內完成學位論文寫作,經(jīng)兩位教授推薦,可以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由校學位辦公室受理。

  第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學位課程的考試科目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的培養(yǎng)方案與學習計劃安排,應包括以下三課程:(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2)外語課;(3)專業(yè)基礎理論課與專業(yè)課(一般為三至四門),以及一至二門選修課。

  第十七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申請碩士學位的論文必須是申請者親自參加科學研究作出的成果。論文研究的課題力求在理論上或實際應用上有一定意義。論文應包含作者對研究課題的新見解。論文要有正確的理論指導,結論正確,資料或數(shù)據(jù)可靠,論證或計算準確,文字通順,條 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碩士學位論文一般不得超過三萬字,中外文摘要不得超過一千字。

  第十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審批與組織,仿照第三章 博士學位有關規(guī)定進行,并可以作適當?shù)暮喕褐恍杵刚垉晌慌c論文有關的副教授以上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一位必須是外單位專家);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位副教授以上專家組成(導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教授擔任主席,必須有一位是論文評閱人;如答辯不合格,答辯委員會可以作出申請人在一年內修改論文再行答辯的決定,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答辯結束整理材料時,要求交碩士論文三份。

  第五章 學士學位

  第十九條 我校本科各專業(yè)學生凡完成了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經(jīng)考試合格,準予畢業(yè);其課程學習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yè)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均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條 各院(系、所)應根據(jù)本細則第三條 的要求,審核我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的政治表現(xiàn),各學習項目的考核成績,畢業(yè)論文成績及畢業(yè)鑒定材料,于學生修業(yè)期滿后一周內,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由系主任簽字后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各分會將批準的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上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合格后,將獲學士學位人數(shù)報教育部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及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后,應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tǒng)一制訂的格式,給學位獲得者頒發(fā)相應的博士、碩士或學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由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決定之日,即為學位證書生效日期。博士學位證書,要由校學位辦公室保管三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才發(fā)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經(jīng)校長批準后生效,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育部備案。

  本細則未盡事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暫行實施辦法》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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