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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實施細則_跨考網

最后更新時間:2008-02-22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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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培養(yǎng)與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及1998年6月18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我校授予畢業(yè)博士、碩士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yè),均可接受本校和其他單位的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guī),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相應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guī)定向我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 授予同等學力碩士、博士學位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堅持標準,保證質量。

  第五條 港澳臺和外籍人員以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申請博士或碩士學位可參照本實施細則進行。

  第六條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兩個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七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每年5月或11月,到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辦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手續(xù),并填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最后學歷證明、學士學位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3.已發(fā)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yè)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我校學位辦提供的申請人簡歷、政治思想表現(xiàn)、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yè)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yè)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并加印密封。

  申請人資格審查合格后持有關材料和填寫好的資格審查表到我校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及申請學科、專業(yè)所在的學院辦理登記手續(xù)。有關學院根據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定指導教師。指導教師的責任是根據本學科、專業(yè)的培養(yǎng)方案,結合同等學力人員的特點,指導申請人制訂課程進修與考試計劃、撰寫學位論文。

  第八條 課程考試與認可

 ?。ㄒ唬┪倚=M織的課程考試

  1.申請人必須在資格審查通過之日起的四年內通過我校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與所申請學位相應專業(yè)的全部課程考試并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

  2.申請人可于每年6月或12月到我校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辦理下學期課程進修、考試登記手續(xù)。

  3.申請人的課程考試一律與我校在校碩士研究生同卷同時考試和同評分標準,若考試不及格,允許重修。成績合格者記錄在本人的成績檔案中。

  4.申請人在未通過資格審查前所修的學分,或者申請人在資格審查后未在我校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辦理課程進修或考試登記手續(xù)所修的學分,均不認可。未經我校研究生院委托,申請人在其他院校學習所取得的各科成績不予認可。

  5.對因病、因事或中期篩選而中斷碩士研究生學習者,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時各科成績予以認可,但只能是從第一門課程考試通過之日起四年內有效。對因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自動退學而未獲碩士學位者,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時各科成績不予認可,需重新進行課程考試。

  (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申請人應在四年內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和有關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

  四年內未通過我校組織的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九條 學位論文

 ?。ㄒ唬┥暾埲藨谕ㄟ^全部課程考試后的一年內提交學位論文。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否則,學校不再保留申請人的論文答辯資格,并取消申請人的本次申請。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ǘ┥暾埲嗽诮陜韧撕献魍瓿傻恼撐?、著作或發(fā)明、創(chuàng)新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收入學位論文,并附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fā)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ㄈ┱撐挠弥形淖珜懀撐囊兄形暮屯馕恼?。

  第十條 學位申請

  (一)提交學位申請的有關材料:

  1.最后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

  2.申請碩士學位的論文及摘要(各一份);

  3.申請碩士學位的全部課程成績;

  4.申請碩士學位的外國語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證書與有關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

  5.兩位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及以上專家的推薦書。推薦人須了解申請人所提交學位論文的實際工作過程或曾指導其論文工作,其中一位應是申請人的導師,另一位應是申請人所在單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

  6.所在單位同意申請學位的推薦書(包括申請人政治、思想表現(xiàn)、工作業(yè)績、科研成果、業(yè)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yè)知識和外語程度等);

  7.能夠表明申請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績的材料,如近期公開發(fā)表的論文、出版的專著、獲獎證書和專利證書等。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評閱

 ?。ㄒ唬┱撐脑u閱人:由校學位辦公室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但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名必須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兩個月以前,由答辯秘書送交論文評閱人。申請人不得與評閱人聯(lián)系,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ǘ┱撐脑u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

  (一)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為研究生導師,一名為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成員。

  答辯秘書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前,將學位論文送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ǘ┱撐拇疝q: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ㄈ┱撐拇疝q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

  碩士學位授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有關材料、證明(復印件)等在申請者獲得學位后保留五年,以備檢查和評估。

  第三章 博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

 ?。ㄒ唬┥暾埲吮仨氁勋@得碩士學位,并在獲得碩士學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ǘ┥暾埲藨诮虒W、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fā)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凡符合上述規(guī)定并向我校申請博士學位者,應到我校學位辦辦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資格審查手續(xù),并填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資格審查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最后學歷證明、本人身份證等原件與復印件。

  3.已公開發(fā)表的論文、專著、專利、科研成果,獲獎證書(原件)。

  4.所在單位同意申請學位的推薦書(包括申請人政治、思想表現(xiàn)、工作業(yè)績、科研成果、業(yè)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yè)知識和外語程度等并加印密封)。

  5.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申請人資格審查合格后,持有關材料和填寫好的資格審查表到我校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及申請學科、專業(yè)所在學院辦理登記手續(xù)。有關學院根據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定指導教師。指導教師的責任是根據本科學、專業(yè)的培養(yǎng)方案,結合同等學力人員的特點,指導申請人制訂課程進修與考試計劃、撰寫學位論文。

  第十五條 課程考試與認可

 ?。ㄒ唬┥暾埲吮仨氃谕ㄟ^資格審查之日起,二年內通過我校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與所申請博士學位相應專業(yè)的全部課程考試并達到所要求的學分。否則,本次申請無效。

 ?。ǘ┥暾埲丝捎诿磕?月或12月到我校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辦理下學期課程進修、考試登記手續(xù)。

 ?。ㄈ┥暾埲说恼n程考試一律與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同卷同時考試和同評分標準。若考試不及格,允許重修和重考。成績合格者記錄在本人的成績檔案中。

 ?。ㄋ模┪唇浹芯可号鷾?,申請人在其他院校學習所取得的各科成績不予認可。在我校辦理資格審查以及課程進修、考試手續(xù)之前取得的研究生課程成績,也不予認可。

 ?。ㄎ澹σ虿?、因事或中期考核而中斷博士研究生學習者,以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時各科成績予以認可,但只能是從第一門課程考試通過之日起四年內有效。對因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自動退學而未獲博士學位者,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時其各科成績不予認可,需重新進行課程考試。

  (六)申請人如在科學上有重要發(fā)現(xiàn)和發(fā)表過高水平的著作,或在專門技術上有重大發(fā)明與創(chuàng)造,可申請免除部分或全部博士課程考試,申請直接參加論文答辯。申請時應當向校學位辦公室提交有關出版著作、發(fā)明與創(chuàng)造的鑒定或證明等材料,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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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必須在修完所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之后三年內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工作并完成學位論文的答辯工作。否則,本次申請無效。

  2.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應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3.申請人在近年內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fā)明創(chuàng)造、獲獎成果等,對其中確屬于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收入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fā)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的論文、著作等。對于合作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獲獎成果等,應同時附送對該成果的學術評價、鑒定意見,使用部門的意見等材料。

  4.對工程技術和其它實際工作部門的同等學力人員所提交的論文,應充分注意其所做出的實際貢獻,并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

  5.申請人撰寫博士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進行。導師應是我校相應學科、專業(yè)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ǘ┱撐脑u閱

  為保證博士學位授予質量,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由校學位辦公室組織,并按下列要求進行。

  1.由學位辦聘請不少于七名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四名,博士生導師一般不少于四名。

  2.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3.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三個月以前,送交論文評閱人。申請人不得與評閱人聯(lián)系,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4.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意見。

  (三)論文答辯

  為保證博士學位授予質量,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由校學位辦組織,并按下列要求進行。

  1.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導師、二名是校外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校學位辦審核。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除保密課題經批準外,采取公開進行的方式,論文答辯日期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我校公布,歡迎有關人員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若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但申請人自提出課程考試申請到論文答辯通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七條 學位申請與授予

 ?。ㄒ唬┥暾埲嗽谕瓿扇空n程考試和博士學位論文后,向我校學位辦提出博士論文答辯申請,填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后學歷、碩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2.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3.申請博士學位的全部課程成績單。

  4.近期公開發(fā)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

 ?。ǘ┥暾埲隧氃谔岢錾暾埡蟮囊荒陜冗M行學位論文答辯。申請人自提出課程考試申請到論文答辯通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ㄈ┥暾埲瞬┦繉W位的授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若三個月內無異議,可正式授予博士學位。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博士學位的有關材料、證明(復印件)等在申請者獲得學位后保留五年,以備檢查和評估。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八條 校學位辦設專人負責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工作,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等工作。校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負責審核申請人的課程考試申請和辦理考試注冊手續(xù),并負責組織課程考試和考試成績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我校每年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工作和質量,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一次自我評估。由評估專家組對申請學位資格、課程考試成績、科研成果、論文水平和答辯情況進行評價,并認真填寫《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自我評估登記表》存檔備查。通過自評發(fā)現(xiàn)學位質量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規(guī)定的申請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情況對其作出重新答辯或取消學位的決定,對有關學科、專業(yè)提出警告或暫停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工作,并進行整頓。

  第二十條 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論文質量的檢查和評估與我校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檢查和評估一并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按照我校有關規(guī)定繳納課程進修、考試、學位申請和管理等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我校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fā)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論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學位證書單獨編號。同等學力人員獲得碩士、博士學位,表明申請人的學術水平已達到碩士、博士學位水平,但不涉及學歷。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自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在校學位辦公室。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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