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法碩考研民法學要點: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最后更新時間:2020-09-15 16: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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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于債權的發(fā)生原因,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用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雖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fā)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fā)生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須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才有留置權可言。

  就我國的司法、立法實踐看,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則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間的關聯(lián),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在債權的發(fā)生與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關系而發(fā)生,并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對該物有留置權。再如,承攬人對承攬費的請求權,對承攬標的物有留置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這種做法對留置權的發(fā)生限制較嚴,從進一步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來講,有要對留置權的范圍適當?shù)赜枰詳U大,如對于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的,亦應認為有牽連關系。例如,散會后二人錯拿了對方的雨傘,則一方的返還請求權與對方的返還請求權,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發(fā)生,從而各自對對方的雨傘有留置權。

  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同屬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由于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留置物有牽連關系,故而與留置權有牽連關系的債權,都在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之內,包括原債權、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實行留置權的費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給留置權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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