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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碩考研刑法備考(二)_跨考網

最后更新時間:2010-07-30 06: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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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簡述管制的概念、特征和執(zhí)行方法。
答:1.管制的概念。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屬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
??? 2.管制的特征。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即不將其羈押于一定的設施或者場所內。
???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guī)定。根據該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有: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②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按照執(zhí)行機關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④遵守執(zhí)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⑤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
??? (3)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38條的規(guī)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另外,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時,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3年。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被減刑時,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3.管制的執(zhí)行。
??? (1)管制刑期的計算,《刑法》第41條規(guī)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日折抵刑期二日”
???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項權利,如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者仍
??? 然享有政治權利,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等。
??? (3)管制的執(zhí)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刑法》第38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刑法》第40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zhí)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32、簡述拘役的概念、特征和執(zhí)行方法。
答:1.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zhí)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它屬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輕刑。
??? 2.拘役的特征。拘役具有以下特征:
??? (1)剝奪罪犯的自由,即將罪犯羈押于特定的設施或者場所之中,剝奪其人身自由。
??? (2)期限較短?!缎谭ā返?2條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guī)定,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3.拘役的執(zhí)行。
??? (1)拘役刑期的計算,《刑法》第44條規(guī)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 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br>???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具有某些優(yōu)于有期徒刑的待遇。根據《刑法》第43條的規(guī)定,在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 (3)《刑法》第43條規(guī)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
33、簡述有期徒刑的概念、特征和執(zhí)行方法。
答:1.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 2.有期徒刑的特征。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
???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羈押于特定的設施或者場所之中,包括監(jiān)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 (2)具有一定期限,根據《刑法》第45條的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guī)定,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n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在《刑法》第46、47條中規(guī)定了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刑期起算和折抵。
34、簡述無期徒刑的概念、特征和執(zhí)行方法。
答:1.無期徒刑的概念。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 2.無期徒刑的特征。無期徒刑沒有刑期限制,罪犯終身被剝奪自由。應當注意的是,無期徒刑固然是終身被剝奪自由,關押沒有期限,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并不-定把犯罪分子關押到死,而是給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依照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如果符臺法定條件,可予以減刑或假釋。在國家發(fā)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釋放。
??? 3.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
??? (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執(zhí)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除了無勞動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監(jiān)獄或其他執(zhí)行場所中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 (3)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guī)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5、簡述我國對死刑的限制。
答: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guī)定主要表現在:
??? 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根據《刑法》第48條的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是刑法總則對于適用死刑所作的條件性規(guī)定。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缎谭ā返?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 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缎谭ā返?8條第2款規(guī)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根據這一規(guī)定,死刑的核準權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
??? 4)死刑執(zhí)行制度的限制?!缎谭ā返?8條規(guī)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36、簡述我國罰金刑的執(zhí)行方法。
答:罰金刑的執(zhí)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 (1)一次繳納。一次繳納就是在判決所確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單位一次性地將判決所確定的罰金額全部繳清。
??? (2)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是在判決所確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單位分多次將判決所確定的罰金額全部繳清。
??? (3)強制繳納。強制繳納即強迫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單位繳納罰金。
??? (4)隨時追繳。隨時追繳,是指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單位,人民法院在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強制要求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單位繳納罰金的執(zhí)行方式。
??? (5)減免繳納。減免繳納,是指酌情減少或免除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單位應繳納的罰金數額的一種罰金執(zhí)行方式。
37、簡述剝奪政治權利。
答:1.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
??? 2.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guī)定,是剝奪下列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3.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范圍與適用對象。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有三種情況:(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由刑法分則加以規(guī)定,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 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地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根據《刑法》第58條和第55條第2款的規(guī)定,隨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幾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時起算。(2)判處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在拘役執(zhí)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3)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該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減刑以后的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在主刑執(zhí)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 5.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服從監(jiān)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54條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
38、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答: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刑事法律,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并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zhí)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作為一種刑事司法活動,不僅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判處刑罰、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和多重的刑罰,而且決定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zhí)行,因而是使法定的罪行關系變成是在的罪刑關系的必要條件,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
量刑特征(1)主體是人民法院。(2)內容是對犯罪人確定刑罰。(2)性質是一種刑事司法活動。
39、簡述酌定情節(jié)有哪幾種。
答:1.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量刑時應當考慮并予以區(qū)別對待
??? 2.犯罪的手段。犯罪手段不同,主要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即客觀危害性不同。
??? 3.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在刑法未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條件下,對量刑的結果也具有一定作用。
??? 4.犯罪侵害的對象。在法律未將某種特定對象規(guī)定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條件下,侵犯對象的具體情況的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各異,從而會影響到量刑的輕重。??? 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損害結果嚴重與否,表明行為的客觀危害有所區(qū)別,并對量刑輕重有一定制約作用。
??? 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犯罪分子的平時表現情況,是反映其改造難易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參考因素,因而對于刑罰裁量的結果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
??? 7.犯罪后的態(tài)度。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的態(tài)度如何,是反映人身危險程度、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另一重要因素。
40、簡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答: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為:
???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罪與后罪均為過失犯罪,或者前罪與后罪之一是過失犯罪,都不能構成累犯
???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此為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 (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zhí)行完畢,是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41、簡述特別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答: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 (1)前罪與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后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
???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也不影響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的成立。
??? (3)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42、簡述累犯與再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答:一般意義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不管是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再實施犯罪,還是是否受過刑罰之處罰,均可稱為再犯。再犯的后犯之罪實施的時間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后實施的。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他們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行為。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 (1)累犯前后實施的犯罪必須是特定的犯罪,特定犯罪的性質是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而再犯前后實施的犯罪,并無此方面的限制。
??? (2)累犯一般必須以前后兩罪被判處或應判處一定的刑罰為構成條件;而構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兩罪必須被判處一定刑罰。
??? (3)累犯所犯之后罪,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實施的;而再犯的前后兩罪之問并無時間方面的限制。
43、簡述一般自首概念和構成條件。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成立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 (1)投案行為必須發(fā)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
??? (2)必須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這是認定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條件。
??? (3)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
??? (4)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迸一步交代犯罪事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此為自動投案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條件的前提。
???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把握自首成立的這一條件.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代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guī)范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
???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
44、簡述特殊自首的構成條件。
答:成立特別自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1.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中,所渭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和逮捕。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執(zhí)行所判刑罰的罪犯。除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別自首。
???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是成立特別自首的關鍵性條件。對此,應特別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 (1)所供述的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罪行,也即司法機關不了解的犯罪事實。
??? (2)所供述的必須是除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也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供述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在性質或者罪名上不同或者相同的一定罪行。
??? (3)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的罪行,也即必須供述犯罪人本人實施的犯罪事實。
??? (4)所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45、簡述共同自首的認定。
答:1.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各種共同犯罪人自首時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圍,與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體分工是相適應的。
??? (1)主犯應供述的罪行的范圍。主犯可分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其中,首要分子必須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須供述的罪行,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支配下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 (2)從犯應供述的罪行的范圍。從犯分為次要的實行犯和幫助犯。次要的實行犯應供述的罪行,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實施的犯罪,以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犯罪行為;幫助犯應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實施的犯罪幫助行為,以及自己所幫助的實行犯的行為。
??? (3)脅從犯應供述的罪行的范圍,包括自己在被脅迫情況下實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脅迫自己犯罪的脅迫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 (4)教唆犯應供述的罪行的范圍,包括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產生犯
??? 罪意圖之后實施的犯罪行為。
46、簡述數罪自首。
答: (1)就一般自首而言,對于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所犯全部數罪的,應認定為全案均成立自首。對于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僅如實供述所犯全部數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其中另一部分犯罪的,應分別予以處理:若所犯數罪為異種數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僅及于如實供述之罪。若所犯數罪為同種數罪,則應根據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決定自首成立的范圍。其中,犯罪人所供述的犯罪與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當的,只應認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樣僅及于如實供述之罪。犯罪人確實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只如實供述了所犯數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應認定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2)就特別自首而言,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同種罪行的,分別不同情況,可以酌情或者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47、簡述自首和坦白的區(qū)分。
答:自首與坦白的區(qū)分界限。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后,自己如實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司法機關審查和裁判的行為。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著某些相同之處:(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司法機關審查和裁判的行為。(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但是,自首與坦白也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或者被動歸案以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2)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者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48、簡述單位自首的認定。
答:關于認定單位犯罪自首,需注意的問題有以下幾個:
??? (1)單位自首的認定標準。應在符合刑法關于自首規(guī)定的一般條件的基礎上,認定單位自首尚須符合能夠代表單位整體意志的人,基于單位的意志并以單位的名義如實交代單位所實施的主要罪行。
???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自首中的作用。由于單位是因自然人而存在的一種特殊組織形式,故討論單位自首不能脫離與之相關的自然人的關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不論是否參與單位犯罪,基于其資格和決策的地位,均可以代表單位自首。至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經單位的授權進而代表單位的意志自首的,可認定為單位自首。
??? (3)以單位自首論的情形。實踐中非典型自首的情形時有發(fā)生,認定是否符合單位自首的原則應參照自然人非典型自首的情形,例如代為先行投案、采取強制措施后的自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單位犯罪罪行等。
49、簡述數罪并罰的概念、特點和意義。
答:我國刑法中的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zhí)行的刑罰的制度。
??? 數罪并罰的特點:
??? (1)必須是行為人犯有數罪。此為適用數罪并罰的事實前提。所謂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其必須均系一行為人所為。
??? (2)行為人所犯的數罪必須發(fā)生于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
??? (3)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并罰范圍和并罰方法(刑期計算方式),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 數罪并罰的意義。我國刑法中數罪并罰制度的意義主要表現為:(1)便于審判人員科學地對犯罪分子判處適當的刑罰;(2)可以保證適用法律的準確性;(3)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4)有利于刑罰執(zhí)行機關對犯罪分子執(zhí)行刑罰和適用減刑或假釋。
50、簡述數罪并罰的基本適用原則。
答:我國數罪并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guī)則。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規(guī)定,折中原則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并科原則的具體適用范圍及基本適用規(guī)則如下:
???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僅應決定執(zhí)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zhí)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只應決定執(zhí)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zhí)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合并升格執(zhí)行死刑,或者決定執(zhí)行其他主刑。
??? (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規(guī)定,具體的限制加重規(guī)則為:①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②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③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51、簡述緩刑和監(jiān)外執(zhí)行的區(qū)分。
答: (1)性質不同。緩刑是附條件暫緩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制度;而監(jiān)外執(zhí)行是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的具體執(zhí)行場所的問題.它并非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只是對所判刑罰暫時予以監(jiān)外執(zhí)行。
(2)適用對象不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jiān)外執(zhí)行可以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適用條件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為基本條件;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必須以犯罪分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yī);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的嬰兒等不宜收監(jiān)執(zhí)行的特殊情形為條件。
(4)適用的方法不同。緩刑應在判處刑罰的同時予以宣告,并應依法確定緩刑的考驗期。而監(jiān)外執(zhí)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適用的一種變通執(zhí)行刑罰的方法.在宣告判決和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均可適用.且不需要確定考驗期。此外,適用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過程中,一旦在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法定條件不復存在時,即便罪犯在監(jiān)外未再犯新罪等,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jiān)執(zhí)行。
(5)適用的依據不同。適用緩刑的依據是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適用監(jiān)外執(zhí)行的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52、簡述緩刑和死緩的區(qū)分。
答:(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適用.以犯罪分予被處死刑為前提。
(2)執(zhí)行方法不同。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對于被宣告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fā)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zhí)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弱。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者收監(jiān)執(zhí)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法律后果為:一是在2年緩刑執(zhí)行期間故意犯罪的.執(zhí)行死刑,無須等到2年期滿,但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是在2年期間無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無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53、簡述緩刑的適用條件。
答:(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54、簡述緩刑考察的內容。
答:(1)被宣告緩刑者應當遵守的行為規(guī)定。根據我國《刑法》第75條的規(guī)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2)緩刑的考察機關。緩刑的考察機關是公安機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對公安機關的緩刑考察工作予以配合。
??? 3.緩刑考察的內容。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規(guī)定,緩刑考察的內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77條規(guī)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fā)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且情節(jié)嚴重的。若沒有發(fā)生《刑法》第77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55、簡述緩刑考察的后果。
答:根據《刑法》第76條、第77條規(guī)定,一般緩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種:
???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第77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質、種類、輕重以及應當判處的刑種、刑期的限制。
???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56、簡述戰(zhàn)時緩刑的概念、適用條件和后果。
答:我國刑法中的戰(zhàn)時緩刑,是指在戰(zhàn)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zhí)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
??? 戰(zhàn)時緩刑的適用條件是:
??? (1)適用的時問必須是在戰(zhàn)時。故在和平時期或非戰(zhàn)時條件下,不能適用此種特殊緩刑。所謂戰(zhàn)時,依據《刑法》第451、條的規(guī)定,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zhàn)爭狀態(tài)、部隊受領作戰(zhàn)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zhí)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fā)性暴力事件時,以戰(zhàn)時論。
??? (2)適用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應含被判處拘役)的犯罪軍人。不是犯罪的軍人,或者雖是犯罪的軍人,但被判處的刑罰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適用戰(zhàn)時緩刑。
??? (3)適用戰(zhàn)時緩刑的基本根據,是在戰(zhàn)爭條件下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這是戰(zhàn)時緩刑最關鍵的適用條件。即使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若被判斷為適用緩刑具有現實危險,也不能宣告緩刑。
??? 戰(zhàn)時緩刑的法律后果為:適用戰(zhàn)時緩刑的犯罪軍人在確有立功表現的條件下,原判刑罰可予撤銷,不以犯罪論處。即罪與刑可以同時消滅。
57、簡述減刑的概念和條件。
答:減刑,是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1)對象條件 減刑的對象條件,是指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是確有立功表現:(1)檢舉、揭發(fā)監(jiān)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薪,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期問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 3.把握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二是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減刑,應當嚴格掌握。對確屬應當減刑的,主要根據其改造的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決的情況,作出相應決定。三是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3)限度條件: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對于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減刑的,其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2年)。所謂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zhí)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問。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應當計入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之內。
58、簡述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答:(1)對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經執(zhí)行的部分,應計入減刑以后的刑期之內。
(2)對于原判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減刑之日起算;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不計人減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內。
(3)對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減刑的,其刑期的計算,則應按照有期徒刑罪犯減刑的方法計算,即應當從前次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4)對于曾被依法適用減刑,后因原判決有錯誤,經再審后改判為較輕刑罰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所減刑期,應從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59、簡述假釋的概念和條件
答: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1)對象條件。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對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2)限制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死緩犯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zhí)行2年)。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1年;對一次減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適用假釋的,其問隔時間不能少于2年。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實質條件。被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違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并喪失作案能力。
60、簡述假釋和減刑的區(qū)分。
答: (1)適用范圍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次數不同。假釋只能宣告一次;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可以減刑一次,也可減刑數次。
(3)法律后果不同。假釋附有考驗期,如果發(fā)生法定情形,就撤銷假釋;減刑沒有考驗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減的刑期也不恢復。
(4)適用方法不同。對被假釋人當即解除監(jiān)禁,予以附條件釋放;對被減刑人則要視其減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決定是否釋放,有未執(zhí)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監(jiān)獄繼續(xù)執(zhí)行。
61、簡述假釋和緩刑的區(qū)分。
答:假釋與緩刑不同。兩者雖有許多相同點,都是有條件地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都有一定的考驗期,都以發(fā)生法定情形為撤銷條件,但仍有許多明顯的區(qū)別:
(1)適用范圍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時間不同。假釋是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以裁定作出的;緩刑則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的。
(3)適用根據不同。適用假釋的根據.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中的表現以及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適用緩刑的根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以及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4)不執(zhí)行的刑期不同。假釋必須先執(zhí)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對尚未執(zhí)行完的刑期,附條件不執(zhí)行;緩刑是對原判決的全部刑期有條件地不執(zhí)行。
62、簡述假釋和監(jiān)外執(zhí)行的區(qū)分。
答: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jiān)外執(zhí)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于執(zhí)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jiān)外執(zhí)行適用于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jiān)獄內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監(jiān)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fā)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jiān)外執(zhí)行則在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下收監(jiān)執(zhí)行。
(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的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zhí)行的刑期之內。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jiān)執(zhí)行,均計入原判執(zhí)行的刑期之內。
63、簡述假釋的后果。
答:(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第86條規(guī)定的情形,即沒有再犯新罪或者發(fā)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2)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fā)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0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4)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jiān)執(zhí)行朱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 犯罪分子被假釋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xù)執(zhí)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64、簡述刑罰消滅的概念和法定原因。
答:刑罰消滅,是指針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權因法定事由而歸于消滅。導致刑罰消滅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 1.刑罰執(zhí)行完畢。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因再無執(zhí)行的理由,其行刑權便歸于消滅。
??? 2.緩刑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法定撤銷緩刑盼隋形,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zhí)行,行刑權便歸于消滅。
??? 3.假釋考驗期滿。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法定撤銷假釋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即視為刑罰執(zhí)行完畢,行刑權歸于消滅。
??? 4.犯罪人死亡。如果犯罪人起訴前死亡,求刑權消滅;如果犯罪人在判決確定前死亡,量刑權消滅;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死亡,.行刑權一般也歸于消滅。
??? 5.超過時效期限。犯罪發(fā)生后,司法機關超過追訴時效而未追訴,求刑權歸于消滅;刑罰宣告后,超過行刑時效而未執(zhí)行,行刑權歸于消滅。
??? 6.赦免。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實行赦免可以導致行刑權的消滅。
65、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66、簡述大赦和特赦的區(qū)分。
答: (1)大赦是赦免一定種類或不特定種類的犯罪,其對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大赦既可實行于法院判決之后,也可實行于法院判決之前;特赦只能實行于法院判決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
(4)大赦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條件,則構成累犯。
67、簡述我國的特赦制度特點。
答: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fā)布特赦令。我國的特赦具有以下特點:
??? 1.特赦是以一類或幾類犯罪分子為對象,而不是適用于個別的犯罪分子。除1959年第一次特赦是對戰(zhàn)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外,其余6次都是對戰(zhàn)爭罪犯實行。
??? 2.特赦是對經過一定時期的關押改造,確已改惡從善的犯罪分子實行。
??? 3.特赦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罪行輕重和悔改表現,區(qū)別對待,或者免除其刑罰尚未執(zhí)行的部分.予以釋放,或者減輕其原判的刑罰,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罰。
??? 4.特赦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fā)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予以執(zhí)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請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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