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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碩士指導:刑法案例解析_跨考網(wǎng)

最后更新時間:2011-01-04 08: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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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石某,男,35歲,工人。石某經(jīng)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殺。鄰居發(fā)現(xiàn)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掙扎,便把石某找回來,要他趕快將妻子送醫(yī)院搶救。石某既不搶救,也不讓鄰居搶救,還惡狠狠地說:我就要看著她死。最后,鄰居們強行將石某的妻子送往醫(yī)院,但由于時間拖廷太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

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分析]

石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態(tài)。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有能力履行某種義務以阻止某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為。本案石某與其妻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在其妻生命垂危時,石某有義務積極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還不讓鄰居救助,最終導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屬于不作為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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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張某某,男,23歲。張某某因犯盜竊罪于19975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間,張因病于同年711日保外就醫(yī)。從保外就醫(yī)的當月起,張某某又繼續(xù)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nèi)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

[問題]

法院應對張某某如何處罰?

[分析]

張某某的行為屬于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即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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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魏春峰,男,15歲。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搶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獲并被逮捕。

[問題]

對魏春峰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分析]

對魏春峰的行為應以搶劫罪一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理由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實施了搶劫和脫逃兩個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他對脫逃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應以搶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時,不能對其適用死刑,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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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馬某某,男,17歲。馬某某在山上干活,見本鄉(xiāng)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歲,身高162)在挖野菜,便問段是哪個村的、姓名、年齡等。段謊稱自己17歲。段問馬的年齡及姓名,馬說19歲,并謊稱在縣糕點廠工作。兩人在閑談時,馬某某說要在本村給段介紹個對象,段同意,并且要給馬某某介紹個對象,說:像我這個樣的行不行?”馬說:行。幾天后兩人趕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戀愛關系。晚上兩個人回馬家住宿,并發(fā)生了兩性關系。數(shù)日后,段得知父母尋找她,要馬某某帶她到外地躲藏。馬某某即帶段到其姨母家同居兩夜,并多次發(fā)生性行為,后馬又帶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問題]

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奸淫幼女罪,請說明理由。

[分析]

馬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行為。段某某雖然不滿14周歲,但身高162米,又對馬某某謊稱自己17歲,根據(jù)雙方當時的情況,馬某某不能夠知道段某的真實年齡,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的明知,因而不能構成奸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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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田某某從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時與袁某某(另案處理)相識,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帶一樣東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買的750克鴉片用塑料膜包成條狀,使其減少鴉片氣味,然后裝入用毛巾縫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問袁是什么東西,袁說:別羅嗦!帶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攜帶時隱隱約約聞到一點氣味,但不知是什么。當他從德宏市乘汽車到保山經(jīng)過紅旗橋時被查獲。

[問題]

田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為什么?

[分析]

田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運輸毒品罪。因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運輸毒品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運輸?shù)男袨?。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幫別人攜帶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觀上缺乏運輸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構成犯罪。這種受蒙蔽而成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況,被利用者不能構成犯罪,而應當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責任。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實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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