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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碩考研刑法學:故意殺人罪-跨考考研

最后更新時間:2015-06-0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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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碩考研刑法學:故意殺人罪

來源:跨考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5年06月04日跨考考研網(wǎng)研招網(wǎng)跨考論壇
摘要:刑法學的知識點很多,需要考生好好記憶,很多知識點結合案例記憶理解起來會更方便。下面來看一下法律碩士的專業(yè)課中刑法學中關于故意殺人罪的一個案例。

  每一年都有很多的考生報考法律碩士,競爭壓力也是很大的。法律碩士的專業(yè)課包括很多的科目,其中刑法學的知識點很多,需要考生好好記憶,很多知識點結合案例記憶理解起來會更方便。下面來看一下法律碩士的專業(yè)課中刑法學中關于故意殺人罪的一個案例。

  卞某,23歲,外國人,系某國在醫(yī)科大學的留學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醫(yī)科大學另一外國留學生安某拳打后,蓄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學生l樓104會客室會客,便手持木棒,到會客室敲門。安某將門打開后,卞某用木捧擊打安某。安掙脫后,會同在該校的本國留學生翁某、風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國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中部208房間門前,雙方形成對峙狀態(tài)。后雙方發(fā)生毆斗。在廝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隨手用尖型菜刀亂刺,刺中對方留學生翁某的上腹部,創(chuàng)傷透入胸腔,將肝臟切成局部破損,經(jīng)搶救無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問題]

  卞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可否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答案:卞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卞某某為報復他人,聚眾斗毆,并在斗毆的過程中,使用菜刀亂刺,將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根據(jù)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時,主觀故意不明確,對他人的死、傷均持放任態(tài)度,因此,對被害人死亡他應負(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刑法第6條和第11條的規(guī)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均應適用我國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國留學生,不屬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自應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是一個很重的罪,在常人看來是很恐怖的。相信通過上面的這個案例的分析,考生們能夠很輕松的掌握并應用刑法學中關于故意殺人罪的知識點,結合著案例能夠很輕松的記憶理解這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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