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碩考研考前憲法簡答題匯總(二)_跨考網
21、簡述歷次修憲和黨會對非公有制的修改
答:(1)1988年在七屆人大一次會議上通過了1982年《憲法》的第1條修正案:“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fā)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
(2)十五大報告指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3)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6條修正案修正了《憲法》第11條和修正案第1條,它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4)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第21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
22、簡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擁有國家權力的我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以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
(2)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
(4)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
23、簡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
答:第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其權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第二,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而成為國家機構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國家機關,一切國家機關都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下;
第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一院制,其代表實行兼職制,并設常委會作為常設機關。
24、簡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上的體現(xiàn)。
答: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上的具體體現(xiàn)是: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人民代表大會成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機關。它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
(2)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產生其他國家機關,并監(jiān)督這些國家機關,使這些國家機關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并在授權范圍之內,行使各自的權力。
(3)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25、簡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yōu)越性。
答:(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中國的國情,因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集中統(tǒng)一地行使國家權力。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能保證中央的集中統(tǒng)-領導,又能保證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fā)揮。
26、簡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答:從我國現(xiàn)階段的實際狀況來看,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
1.理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其他機關組織的關系。
(1)理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同級黨組織的關系。
(2)理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同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
(3)理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關系。
2.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自身建設。
(1)組織機構建設。根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現(xiàn)狀,在組織機構建設方面主要應該抓住兩個問題:一是將已有的工作機構充分、有效地運轉起來,特別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應該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二是應該在結合現(xiàn)實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客觀需要加強機構建設和組織建設。
(2)制度建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系統(tǒng)、全面的議案制度、質詢制度、罷免制度等。
(3)成員素質的提高。①在選舉過程中,盡可能地將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參政議政能力強的人選進去。②對當選代表通過學習、培訓等各種形式予以提高。
27、簡述2004年《選舉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 (1)直接選舉增加預選程序。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候選人,由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xié)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2)加大賄選的處罰力度。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主要增加了為獲得選票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的行為。
(3)完善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程序?!哆x舉法》第33條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4)《選舉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50人以上聯(lián)名.對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30人 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qū)過半數(shù)的選民通過。
28、簡述我國選舉制度基本原則的內容。
答: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guī)定,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項: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guī)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yè)、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具體 體現(xiàn)。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我國《選舉法》規(guī)定,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4.秘密投票原則?,F(xiàn)行《選舉法》規(guī)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29、簡述政黨的概念和特征。
答:政黨是由一定階級、階層或者集團中的中堅分子組成的、并為實現(xiàn)反映其政治、經濟利益的政治綱領、政治主張而奮斗的政治組織。政黨的主要特征有:
1.政黨有具體、明確的政治綱領。這是政黨區(qū)別其他社會組織的重要標志。
2.政黨有明確的政治目標。政治斗爭的中心問題是政權問題,在階級斗爭條件下形成的政黨就是以奪取和維護政權為主要目的的政治組織。
3.政黨有定型的組織系統(tǒng)。政黨組織是政黨的存在形式。
4.政黨都具有組織紀律性。組織紀律是政黨開展活動的重要保證,只是各政黨紀律的嚴格程度和性質有所不同而已。
30、簡述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概念和特點。
答:民族區(qū)域自治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以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并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的政治制度。作為一項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項特點: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的一個行政區(qū)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自治權的自治機關是中央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
2.民族區(qū)域自治必須以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為基礎。這種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區(qū)域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qū)域自治的結合。
3.民族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權是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核心和標志。
31、簡述特別行政區(qū)的概念和特點。
答:特別行政區(qū)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qū)域。具有以下特點:
1.“一國兩制”。即在統(tǒng)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臺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建立特別行政區(qū),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qū)是統(tǒng)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qū)域,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qū)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qū)征稅。
3.當?shù)厝斯芾怼<刺貏e行政區(qū)的政權機關由當?shù)厝私M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別行政區(qū)擔任公職,亦即所謂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32、簡述中央對特別行政區(qū)的管理。
答: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別行政區(qū)涉及外交、國防等國家主權方面的事務。主要是:
(1)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qū)有關的外交事務;
(2)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qū)的防務;
(3)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4)決定特別行政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
(5)解釋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6)修改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等。
33、居民委員會的性質、組成和任務。
答: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
(1)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開展各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加強基層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2)辦理本居住區(qū)居民的公 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3)調節(jié)民間糾紛。(4)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5)協(xié)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排除機關做好與本居住區(qū)居民利益有關的具體工作。(6)向人民 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4、我國對出生國籍采用以血統(tǒng)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原則,《國籍法》規(guī)定:
(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2)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
(3)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35、簡述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加入我國國籍的條件。
答: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必須具備兩個前提,并且還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這兩個前提是:(1)申請人必須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2)必須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其法定條件是:(1)申請人為中國公民的近親屬;(2)本人定居在中國;(3)有其他正當理由,如享有在中國政治避難 的權利等。只要具備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36、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觀點。
答: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觀點是:
(1)人權是人類普遍享有的權利,任何國家都不能剝奪本國公民的人權;
(2)基本人權范圍的確定和人權保護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事務,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國大規(guī)模侵犯本國人民或他國人民的人權時,國際社會才應當起來制止,但必須慎重,盡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國政府尊重并保護本國公民的人權,積極促進人權保護的發(fā)展;
(5)集體的生存權與發(fā)展權是中國人民最重要的人權,同時也要在經濟發(fā)展的基礎上加強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
37、我國憲法確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
答:(1)宗教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xiàn)象,有它產生、發(fā)展和消亡的過程。(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眾性和國際性。(3)宗教信仰屬于思 想領域問題,不可能用法律或行政命令去消滅宗教或強制人民信教與否。(4)在現(xiàn)階段,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經濟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
38、簡述2004年我國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修改。
答:第一,將“公民的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權”。
第二,將“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條款。
第四,增加了補償條款。憲法修正案增加規(guī)定了在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者征用時,應當給予補償。
39、簡述公民的基本義務。
答:(1)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 稅。(6)勞動的義務。(7)受教育的義務。(8)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9)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
40、我國憲法對庇護權的規(guī)定。
答:《憲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庇護權主要有下述含義:(1)受庇護權只給予提出申請要求的外國人;(2)外國人向我國政府提出要求避難,必須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國政府對提出避難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給予受庇護權利的外國人,不被引渡或者驅逐,對他們在華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的待遇對待,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受庇護人的身份、地位,給予區(qū)別對待
41、簡述我國國家機構的職能。
答:(1)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保護人民,鎮(zhèn)壓敵人;
(2)國家機構主要要為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服務,為把國家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工作;
(3)管理各項社會事務,發(fā)展為公民服務的各項制度和設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4)維護社會秩序,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5)維護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反抗侵略,為維護世界和平而努力。
42、簡述 我國國家機關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表現(xiàn)。
答:(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決定國家的重大問題。
(2)在權限劃分方面,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軍事機關等由人大選舉或決定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各機關在其憲法權限內處理屬于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國家事務。
(3)在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關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原則,但必須堅持中央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
(4)在國家機關內部關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體制,而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則都實行首長個人負責制。
(5)在具體工作方面,不管在那一個國家機關,具體決策過程都必須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不能出現(xiàn)“一言堂”情況,更不能出現(xiàn)互相推諉的情況。
43、簡述全國人大的職權。
答:(1)修改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領導人。(4)決定國家重大問題。(5)最高監(jiān)督權。(6)其他職權。
44、簡述專門委員會的職能。
答: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是按專業(yè)分工而設立的輔助性工作機構。
(1)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2)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提出屬于全國人大或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3)審議全國人大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guī)章,并提出報告;
(4)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時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提出報告;
(5)對屬于全國人大或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此外,各專門委員會還有一些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特殊工作。
45、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
答:(1)出席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包括修改憲法的議案。(3)參加各項選舉,可對主席團提名的國家領導 機構的負責人名單提出意見。(4)參加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和軍委負主席、委員的人選。(5)可提出咨詢,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其下屬 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權。(6)可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提出罷免案。(7)可依法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8)可向全國人大 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6、全國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閉會期間的工作。
答:(1)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安排下,對有關地區(qū)、有關單位進行視察,就視察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2)可 應邀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以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3)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會議和人大常委會會議,回答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的詢問,協(xié)助政府推行工作。(4)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5)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7、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答:權利:(1)出席全國人大會議,發(fā)表意見,參與表決,共同決定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和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2)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 序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的權利。(3)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質詢案的權利。(4)依法提出罷免案的權利。(5)人身特別保護權。(6)言論免責權。 (7)享受適當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的權利。
義務:(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代表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宣傳法治并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2)與原選舉單位和群眾保持 密切聯(lián)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群眾的監(jiān)督,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其所選出的代表。(3)保守國家秘密。(4)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參與對國家事務的 討論和決定,積極參加代表的視察活動。
48、總理負責制的內容。
答:總理負責制是國務院總理對它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與此相聯(lián)系,他對自己主觀的工作有完全決定權。(1)有總理提名組成國務院,總理有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任免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議案的權利。(2)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xié)助總理工作,其他組成人員都在總理領導下工作,向總理負責。(3)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對與所議事項總理有最后決定權,并對決定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國務院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向全部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國務院有關人員的決定,都由總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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